权利 英 right;德 Recht 法哲学用语。该词的外文来源拉丁文rectus,意思是直的,在使用的过程中,逐渐包含了法律、权利、正义等意思,被用以指社会生活中正确的和善良的行为准则。正义与善良是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的重要概念。在西方哲学中,正义指应以其自己的正确方式生活,善良指一个人在做事时应当采取的态度。古希腊罗马哲学就讨论了正义与善良的问题,但对正义与善良有不同的理解。托马斯·阿奎那把正义与善良和永恒法联系起来,派生出正义概念的自然性意义,其正义概念通过社会秩序概念和法律概念的中介,从善良的行为中推论出权利的概念。从这种理解,则正义的行为是从实践理性中出发,并以它为指导的。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认为人以放弃其自然权利而得到公民权利,从而成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公民权利不能由强力建立,必须在契约与自由承诺的基础上建立。公民权利是作为公民的正义行为所应当得到的。康德把正义、权利、法律、道德看成是等同的,指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这个准则在社会中表现为人的权利与法律,在人的行为中表现为正义,而道德则是行为的依据,因为人必须遵守道德律,不以别人为手段,每个人都有其自身的目的。黑格尔认为法权乃是客观精神在社会状态下的表现,它是抽象的法权、道德、社会伦理的综合形式,是绝对精神在社会中的表现。以后的新黑格尔主义者认为法权中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也表示了正义的本来意义。马克思主义从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分析这个概念,把正义、法权看成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伦理与政治上的表现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