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价值 德 allgemeine Wert 亦称“标准价值”、“价值规范”。德国文德尔班用语。对价值哲学作评价标准的概念。他认为由各个特殊的个人的心理倾向所决定的特殊价值不能作为对事物进行评价的标准,这种价值是不确定的,因人因地因时而异,以之作为评价标准必然导致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意味着哲学的取消和死亡。因此必须设定具有普遍意义的、公认的价值标准,即普遍价值。特殊价值只能作为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普遍价值才是哲学研究的对象。哲学就是关于普遍价值的学说。文德尔班的普遍价值类似康德作为最高道德原则的“绝对命令”、“应当如此”、“良心”。他承认普遍价值标准是一种伦理学的标准,是凌驾于个别人的个人感情之上的东西,个人的决定必须服从它,必须与它一致。文德尔班最后把普遍价值当作最高的理性,即上帝的心灵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