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赖斯,R. Richard Price1723—1791 英国基督教新教神学家、道德哲学家。1740—1744年就读于伦敦科沃德学院(今为伦敦大学所属学院之一)。后在伦敦各公理会中任职。在认识论上,继承洛克的思想,认为人的一切观念都以简单观念为基础,而简单观念有两类。一类是关于在心灵之外没有任何实在性的东西的,另一类是关于独立于感觉而存在的东西的。其中又有三个方面:(1)外部对象的实在性质;(2)心灵的活动和激情,这两者分别来自外部感觉和内部反思;(3)在理性比较它所获得的这前两类观念时新产生的。他以此为基础,在道德哲学方面首先指出,对和错属于简单观念,它们属于第二类简单观念中的第三种。因此,道德上的对错不是纯属于对行为作出判断的人,而是独立于人而存在于这些行为之中的。主要著作有《论文四篇》(1676)、《道德的主要问题述评》(1757)、《论对祖国的爱》(1789)、《法国革命思考》(1790)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