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心理学psychology of legality
一门研究立法、执法、守法、违法过程中有关心理学问题的重要学科。近代心理学奠基人冯特(Wundt,W.), 以其10卷本《民族心理学》中第9卷《法律篇》(1918)的整卷篇幅,探讨法制心理学,开创了法制心理系统研究之先河。到目前已有80余年的历史。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门学科有了很大的发展。它的研究对象是与法律活动有关的人们在法律活动中各种心理现象的规律,涉及范围很广。应包括的分支是:(1)法制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即本学科的对象、任务、原则、体系结构、方法论和理论基础(受心理学与法学的制约)。(2)立法心理学。研究立法过程中统治阶级意志的形成,立法的科学程序和方法,法律的社会效果预测等心理学问题。(3)犯罪心理学。研究犯罪人的个性心理结构及其形成、发展变化的规律,和犯罪预测、预防的心理学问题。(4)司法心理学。包括侦查心理学、预审心理学、审判心理学、证人证言心理学、被害人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5)法制宣传教育心理学等。由此可知,法制心理学实际上是关于社会法律现象的一组心理学科的总称。现在,法制心理学的名称, 已经得到普遍承认。苏联在60年代以前,先称为司法心理学(судсудебнаяебнаяписихолгия),70年代以后改称为法制心理学(юорииуеская психологпя),并将这一名称收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编纂的科学专业名录。在西方,法律心理学(legal psychology)和司法心理学(judicial psychology)的名称早就并存,前者偏重于范围宽广的理论研究,后者以司法审判中的实际应用为主。在我国开展法制心理学的研究,是著名心理学家潘菽在1981年正式提出的。1983年成立了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从事组织协调法制心理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