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结构理论structural theory of authority
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axWeber)在他的《社会组织与经济组织理论》一书中提出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分析了权力和权威的区别,并回答了个人为什么会服从命令、人们为什么会听任摆布的问题。韦伯认为,权力无视人们的反对,是一种强迫人们服从的力量;而权威则是使人们接受命令时完全出于自愿的力量。在权威制度下,下级把上级的命令看作是合法的。他根据权威得以合法化的方式,把组织划分三种形态,即神授组织、传统组织和合理一法律化组织。神授组织的权威是由具有超凡魅力的领袖人格特质决定的,如先知、救世主、某些政治领袖等都具有非凡的人格,都是神化了的人物,并因此获得权威;传统组织的权威是继承来的,如皇权或王位的继承,一旦继承权位,便获得了权威;合理一法律化组织的权威是建立在完成任务的能力上,因此这种组织中的领导人是按照有无完成任务的能力挑选出来的,而非神授或继承的结果。韦伯还分析了与三种权威组织形态对应的三种权力,即神授的权力、传统的权力和合理一合法的权力。韦伯认为,合理一法律化组织显然优于神授组织和传统组织,它是现代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组织。但现实生活中,任何组织又都可以是三种组织形态的不同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