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尔波特人格理论Allport's personalitytheory
美国心理学家G.奥尔波特于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以特质学说为主要内容的人格理论。他认为,人格是由个人内部的心理-生理特质所构成的动力组织,它决定 一个人思想和行为的独特性。在这一理论中,特质是人格结构的基本单位,是个人跨时间跨情境的心理和行为的一般倾向。例如,我们用“和气的”、“可信赖的”、“诚实的”、“乐于助人的”等特质来描述 一个人的人格特征,而用“粗心的”、“马虎的”、“轻浮的”等特质来描述另一个人的人格特征。这种描述反映了一个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境中都具有的心理和行为倾向。人格特质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共同特质,即某一群体中所有成员共同具有的人格特质,例如,我们说美国人是“外露的”,而中国人是“含蓄的”,即指一个民族共同的行为倾向。另一类是个人特质,即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独有特质。其中,有些特质对个人的心理和行为具有广泛而弥散性的影响,叫基本特质;有些则代表了个人心理和行为的最典型的特征,叫核心特质;还有些特质只对局部的心理和行为发生影响,叫次要特质。人格特质的性质决定着一个人心理健康的水平。参见“奥尔波特成熟人格的标准”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