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社会人格犯罪crime due to antisocialpersonality
由于反社会型变态人格而产生的犯罪行为。反社会型变态人格是人格障碍的一个类型。它的突出特点,就是难于适应社会生活,常出现叛逆行为、不负责任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据克莱克利(Cleckley,1964)的研究,反社会人格者智力上并无明显缺陷,没有妄想或其他思维障碍;但对人缺乏感情,甚至冷酷无情;行为冲动,缺乏深思熟虑和明确的动机;判断力较差,不能从过去的经验中吸取教训;没有悔过和自责的心理。反社会人格犯罪的特点正是上述人格特征的体现。这类犯罪人的特点是:(1)多数早年(15岁以前)就有劣迹行为的历史,多次违法犯罪并有多种类型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2)经过多次教育或教养、劳改,得不到显著的改正效果,给人一种屡教不改的印象。(3)犯罪动机费解,有时甚至是无端犯罪,对自身并无好处。(4)在教养或服刑期间,似乎提高了认识,有悔改之意,但一经返回社会还是照旧违法,难以自控或不去自控。据迪尼茨(Dinitz, 1980)报告,在美国,两性成年人中反社会变态人格的发生率为1%~3%,但监狱的犯人中却有20%属于反社会变态人格。我国对此尚无精确统计。迪尼茨甚至认为,如果对反社会变态人格的防治有了突破,监狱和法律系统可能出现一个新的景象。因此,犯罪心理学应对反社会变态人格的研究给予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