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1、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第四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上述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首批司法解释,其中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上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总共有九十一条,是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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