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很难强制执行吗


    抚养费很难强制执行吗
    
    抚养费很难强制执行吗,无论是什么时候,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但是有很多夫妻在离婚之后某一方并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所以另一方会争取抚养费,那么抚养费很难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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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执行抚养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困难,不支付赡养费,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有意逃避或无力支付抚养费义务。离婚后,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抚养费的支付义务选择放弃原有的工作,或去外地另寻工作以至“下落不明”,加大了抚养费执行的难度,又或将财产恶意转移到他人名下,制造无能力支付抚养费的假象,导致抚养权利得不到实现。
    还有部分被执行人由于自身原因无能力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如身有残疾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被执行人,这类被执行人通常是无力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的。
    对于确实是无力支付小孩抚养费的。在各种案例中有很多人确实是有心无力,自身都属于需要人照顾的情况,在这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救助方式或主动联系有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组织协助解决未成年人实际生活中的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白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二十五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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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强制执行抚养费太难了怎么办?
    夫妻离婚后,如果是长期不给对方子女抚养费,那将会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后果:
    (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如果对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主观恶意加大,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不给抚养费会坐牢吗?
    不给子女抚养费不至于坐牢,但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如果行为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话,则就是有可能因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坐牢。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解决不给抚养费的办法有:一是夫妻双方协商,二就是上法院起诉。这是最主要的两种途径。
    如果夫妻是协议离婚,应该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来让另一方履行其义务,也可以据此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是法院调解离婚,除了《离婚调解书》外,也应该有一个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里面应该有子女抚养条款
    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执行,可重新起诉到法院,让法院重新判决,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是判决离婚,可根据离婚判决书里面的离婚孩子抚养费支付条款,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权利,还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如果父母长时间不支付抚养费,首先想要与对方进行协商,最好的情况就是能够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不能,可以申请诉讼,强制对反支付对应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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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执行抚养权很难吗?
    子女抚养权执行可以强制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首先,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就等于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让裁判书变成一纸空文,且会让不主动履行的义务人,有损法律尊严。
    其次,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
    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因为案件的特殊性,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会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法理不外乎情理,父母反目成仇,其实最受伤的是子女。如果协商调解未果,则可以对被申请人训诫教育,责令其履行。
    但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不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关于执行的时间问题法律有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综上所述,监护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与财产强制执行不同。这其实是一种强制行为,而且由于婚姻家庭要特别注意情感和伦理的特殊性,自然可以说这种强制是自然的,特殊性。